法官说法:“加盟费”结算后不再叫“加盟费”
2022年底,张某以其经营的项目可盈利为由邀请曾某加盟。曾某于2022年11月22日、2023年3月9日通过微信分别向张某转账1万元、3万元。之后,曾某将加盟后收到的货物放在张某的店铺内售卖。2023年6月,曾某以不想继续经营为由要求张某退还其投资款项,张某一直拖延未退。
2024年1月26日,曾某在张某的店铺内向其索要投资款项被拒后,向张某店铺泼洒了酒精,并向派出所报警。同日,经协商结算,扣除已销售及曾某自行使用的货物,张某将剩余货物归还,并向曾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之后,因张某未按约支付款项,曾某诉至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
张某辩称,其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款项不属于借款,而属于加盟投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曾某认可向张某转账的款项是投资加盟费,后其不愿意经营即向张某提出退还资金,双方经结算后,张某向曾某出具了3万元欠条。此可视为双方经结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并通过欠条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因此双方法律关系自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对于张某受胁迫的答辩意见,首先,因案涉款项纠纷,双方曾前往派出所处理,双方对欠条均认可。但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去派出所后,张某未向派出所反映其被强迫出具欠条的情形。办案记录显示,双方均认可系因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事后张某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次,后续曾某多次催款,张某也未提出欠条系被胁迫出具,出现不认可欠条的情形。
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案涉欠条系在被胁迫的情形下出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
《人民法院报》陶琛 朱慧阳
联系我们:
投诉邮箱:1033960924@qq.com 传真电话:0734-8888043
来自对方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