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电动车租赁玩套路,法院判决送整车
消费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为切实守护群众“钱袋子”,筑牢消费安全防线,雁峰区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聚焦典型消费纠纷案例,以法为尺、以案释法,拆解消费陷阱,普及维权知识,既为消费者敲响警钟,也引导经营者坚守诚信底线,用司法温度守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 本 案 情
2024年7月,消费者万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维修站员工洽谈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明确承诺:“这台车四个月起租,租满十个月就送给你,车辆归你所有。”在这一“送车”承诺的吸引下,万女士当日便通过平台与该维修站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该员工的指引,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十个月,万女士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了车架租金3000元及电池租金3069元,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当租赁期满,万女士前往维修站要求兑现“提车”承诺时,却被对方告知,“送车”仅指赠送车架,电池仍需继续租赁或另行购买。万女士认为该维修站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其三倍赔偿电池相关费用、返还额外收取的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法 院 判 决
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维修站员工在缔约前作出的“租满十个月送车”承诺,是促使原告订立合同的关键原因,该承诺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日常理解与交易习惯,“送车”应指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电池作为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被告在明知电池需另行租赁、该安排与“送车”承诺明显冲突的情况下,未向消费者履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完整可用的电动车(含电池),如无法交付则支付电池等价款项3500元,并返还无依据收取的3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缔约诚信重于泰山,格式条款不能“一签了之”。本案明确了经营者口头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为促成交易作出的口头承诺,是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并据此交易的重要依据,即便未写入书面合同,也不能随意反悔、否定效力。当口头承诺与格式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矛盾时,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提示、解释与说明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未约定为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当面对“以租代购”等新型消费模式,消费者务必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对商家口头承诺尽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或要求写入书面合同。经营者则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真实、准确告知涉及消费者核心利益的重要交易信息,杜绝模糊宣传、事后推诿,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刘妙 黄洁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