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业主有监督权但不能捏造侵害名誉
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引发分歧,业主在微信群内发表质疑言论本是行使监督权利。但一旦超出事实边界、使用侮辱性言辞,就可能触犯法律、构成侵权。来看本期案例。
基 本 案 情
原告吴某自2018年8月起担任雁峰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何某系该小区业主,双方因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矛盾。2025年11月前后,何某在成员分别为279人、491人的两个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多次发表涉及吴某及业委会工作的言论,其中包括指控吴某个人承包小区门禁设备安装、电梯广告及维保由其亲戚朋友内定承包,声称业委会从未召开业主大会、擅自决策出卖业主近1000万利益,还使用“把业主当蠢货蠢猪”等侮辱性言辞,质疑业委会选举的合法性。
庭审中,何某明确表示,其提出的“门禁设备由吴某承包”“电梯广告维保由其亲戚承包”等核心指控,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同时查明,该小区业委会在履职过程中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工作不严谨等程序性问题,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也存在争议并已由行政部门介入核查,三位业主证人也证实不清楚业委会曾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对公共收益问题存在质疑。
法 院 判 决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对小区公共事务享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人格。何某针对小区管理程序性问题提出的质疑,属于正当行使监督权,吴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应予以一定容忍并及时公开解释;但何某无证据支撑的具体指控、夸大其词的利益损失表述以及侮辱性言辞,已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何某立即停止对吴某的名誉权侵害行为,三日内删除两个业主微信群内的侵权言论,并于七日内在该两个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向吴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且持续三日;同时因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据,驳回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有边界。业主维权应理性克制、基于事实,通过业主大会、行政投诉、诉讼等正规渠道表达诉求,切勿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传播诽谤言论,也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激化矛盾;业委会也应依法依规履职,主动公开重大决策和公共收益情况,及时回应业主质疑,从源头化解邻里纠纷,共同维护和谐的小区环境。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陈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