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庭笔记|健身房办卡消费符合7日无理由退款吗?
2026-05-06 17:00:32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2025年9月9日,谢某在某健身房支付649元,办理了有效期至2026年1月26日的健身卡,双方签订的入会协议中明确约定“办卡后不可退卡、停卡、转让”。当日晚间,谢某完成首次健身后,以“误认同学一同办卡、实则同学并未办理”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健身卡费用,遭到该健身房拒绝。
该健身房对此辩称,双方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谢某系自愿办理健身卡,且已实际使用会员服务,其单方提出退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健身房表示,协议中“不退费、不停卡、不转让”的约定属于健身行业通行履约规则,且健身房已就该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并非无效的“霸王条款”,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相关费用。(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结合本地健身次卡价格,酌情确定谢某支付30元单次消费费用,判决健身房返还谢某剩余预付款619元。
法官说法:双方之间的入会协议属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谢某付款当日虽有一次消费,但在付款七日内即提出退费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协议中“不可退卡”条款,其明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应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记者手记:霸王条款,法律是不会认可的!











